2011年11月4日星期五

蘇賡哲:民主的拖延

辛亥革命成功推翻滿清帝制,卻未能建立民主中國。很多人以為是孫中山和革命黨人沒有足夠武力,以致革命成果被袁世凱篡奪。其實,孫中山即使有足夠武力,能夠控制全局,中國的民主化仍然是很久以後的事。他的繼承者蔣中正在北伐以至退守台灣,一直秉承他的建國三程序,從軍政、訓政以至憲政,到死都只有空談的民主憲政實際停留在訓政階段,是沒完沒了的威權統治。

孫中山的建國三程序,在同盟會時期叫「軍法之治」、「約法之治」、和「憲法之治」。在中華革命黨時期才叫「軍政時期」、「訓政時期」、「憲政時期」。到1920年以後,訓政納入軍政,原本涵意不變,三個程序實質仍然存在。
孫中山認為,國民有素質上的不平等,革命黨人是先知先覺,其下為後知後覺的追隨者,廣大民眾則是不知不覺的愚民。革命成功後,不可以就此讓他們有民主憲政,必須先施行訓政來改善他們的素質。執行方法是以黨治國。不過孫中山說,這不是叫國民黨員都去做官,而是以國民黨的黨義治園。當然,今日我們以加拿大人角度去衡量,一個執政黨說要長期以它的黨義治國,直到國民素質提升到滿意的程度,才實行民主制度,是不會被人接受的。以國民素質為理由,拖延施行民主憲政,死死捏住大權不放,直到辛亥革命後一百年的中國大陸,仍然沒有絲毫改變。
      孫中山認為在訓政期間,人民是不平等的。他說:從起義之日至憲法頒佈之日,稱為革命時期。非黨員在革命時期沒有公民資格。
      胡漢民則解釋說: 「本黨統一全國之後,許多老同志和新進的同志,對於本黨的代表國民暫行治權一層,多有誤解。以為這是本黨的權利,而不知事實上恰恰相反,這種代行治權,乃本黨莫大的義務,而非權利。」
這可以說是得了便宜還賣乖的極致。權利與義務,真是個任入打扮的小姑娘。一男一女結了婚,丈夫和妻子行魚水之歡,本來是他獨有的權利,但離婚訴訟中,妻子卻常指控丈夫沒有盡這方面的義務。
20111014大紀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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